《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总则
条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应税所得
第四条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收入总额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经营支出扣除项目
第九条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第十条不得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
第十八条亏损弥补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调整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靠前税收抵免
第二十四条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项目
第二十八条税率优惠
第二十九条地方所得税减免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抵扣
第三十二条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税款追缴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职责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
第四十三条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
第四十四条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反避税港避税
第四十六条防范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
第四十八条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征收管理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不得合并缴纳
第五十三条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申报与缴纳
第五十五条经营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计算本位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十八条税收协定效力优先
第五十九条实施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
(2019.4.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4)
(2015.4.24修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4.16)
(2018.6.15修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6.6)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08.3.6)
(2018.6.15修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2.20)
(2018.6.15修正)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3.31)
(2018.6.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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