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货号:T001535067
- ISBN:9787519756321
- 出版日期:2021-07-01
- 页码:0
- 字数:0
- 装帧:
- 开本:
-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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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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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著作集中于个人破产的主题,书中文章陆续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过。其中不乏对我国一些地方如深圳的地方立法、一些城市的地方的试点工作作出评析,也对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提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议,是一本积极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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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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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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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漏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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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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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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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人破产,天不会塌下来 每逢“两会”时,我都会分外关注破产法相关的信息。2017年3月3日,我所主持的“破产法快讯”公众号,推送了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的文章《向两会进言,应将个人破产立法列入议事日程》。而在同一天,我们也专门整理2008年以来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们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与提案情况。看着这些代表、委员“诲而谆谆,听我藐藐”,既感佩于他们的热忱,也略微感到有些寒心。个人破产立法,确实到了不立不行的时候了。 大体言之,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破产机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战略优选的制度供给。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本届政府经济领域的新政策之一。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广泛开展,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 如此巨大的创业数据,一方面给人以欣欣向荣之感,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创业失败的风险,未雨绸缪地为失败的“创客”提供制度出口。这种制度供给中,最核心的当属于个人破产法。我们应该通过个人破产法,让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创客”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个人破产机制合理“解套”,轻装上阵,提高创业积极性,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第二,个人破产法是破产法体系的重要支柱。从法律历史角度看,个人破产法先于企业破产法;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已证实,人类商业史先有商个人,后有公司,因此从破产法的角度看,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 职是之故,允许企业破产,而不允许个人破产,逻辑上不通顺,体系上不周延。就我国的破产立法与实践来说,个人破产法十分必要,《企业破产法》实施近十年,但始终未能摆脱“半部破产法”的尴尬,现在是时候填上个人破产的空白了。 第三,个人破产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意义甚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已逐渐进入信用经济的时代,“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不再是一句口号,“房奴”“车奴”“卡奴”等词汇的泛滥足以说明信用经济的无孔不入。消费经济的崛起,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债务清理对于市场经济能否健康运行的影响,可以说远重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形态。无论是企业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适时清理都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允许个人破产,巨量的信用风险逐级放大,势必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市场信用机制的崩塌。 但事实上,对于个人破产立法而言,朝野各方即便接近认可上述必要性,可能还是会有一部分决策者犹疑: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条件成熟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给予积极回答: 从制度条件上来说,我国《民法总则》已经颁行,《民法典》也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亦先后在最近几年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做了与时俱进的修订;而从破产法的角度,《企业破产法》已实施近十年,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对于民商法体系来说,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个人破产。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条件接近成熟了。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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