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货号:T001661000
- ISBN:9787522313856
- 出版日期:1900-01-01
- 页码:0
- 字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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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本:
- 版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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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性:是广大党员干部和读者系统掌握党内法规基本原理的指导用书 本书从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党内法规的历史沿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新发展、党章的权威性、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构建、党内法规的制定、党内法规的实施等方面作了系统性阐释,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对党内法规的产生、内涵、发展、完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对广大党员干部和读者系统掌握党内法规基本原理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2.创新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探讨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重大问题 本书立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吸取党建理论界的近期新研究成果,聚焦新时代党内法规的新发展,又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见解:既突出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又注重创新性,系统分析了党内法规建设继承创新的历史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对提升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重要参考价值。 3.实用性:注重理论性和可读性、实用性相统一 法规制度意识的形成有一个过程,既需要个人主观上的愿望和自觉,还需要加强法规制度的学习,实现从单纯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牢固的观念以至系统的理论认识。为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和教学研究人员系统地学习、研究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本书分设“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七章内容帮助读者学习掌握党内法规,对于领会党章党规的新精神和重要要求,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具有便于理解、加深认识的特点。“附录”精选并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提高了可读性并扩大了信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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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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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鲜明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基本内容、重要举措、实施路径,力图覆盖党内法规发展史、党内法规基本理论、党内法规体系框架、党内法规运行等各个领域。本书植根于生动的依规治党实践,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吸取了党建理论界的近期新研究成果,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基本原理,并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见解,是党员干部学习及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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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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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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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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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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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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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念的确立 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成为全党上下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是党内法规本身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而是在经历了一个自身概念演进的过程之后,最终所确立下来的一个科学范畴。通过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对“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和演变发展,可见这一概念提法的合理性。 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内法规”的探讨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借用“法律”“法规”的表述引入党的生活中,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思想来源。1872 年 4月,恩格斯第一次把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提出遵守和执行第一国际所具备的章程和条例是加入第一国际的基本前提。恩格斯代表第一国际在与费拉拉工人协会的通信中明确提出:“这个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我们协会专享的法律,它们可能会使你们的自治受到。”“这些法律是整个欧洲工人创立的,是七年来在他们的各次年度代表大会上制定并为所有的人所承认的。”1879 年 11月,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表明:“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 这里恩格斯强调了党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的法权基础,要求党不仅要制定党章,而且必须根据实际的需要来修改党章。与此类似,马克思同样用法律的概念,把这种党内生活所需要的章程和决议称为“优选的判决”。1872 年,他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作出决议这一优选的判决。” 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领域的概念表述可被视为是党内法规的前身,突出了党的共同章程和共同决议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指导着党的工作和活动,党内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派)[ 以下简称“俄共(布)”] 带领苏联人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列宁在加强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建党思想,对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作出了贡献。第一,重视党内法规的地位与作用。卡·考茨基在谈到党章的进化过程时说:“当人们不再承认习惯法为不言而喻的东西时,当这个习惯法规定的内容以及这个习惯法本身的存在都引起争议时,那它就不成其为法了。因而绝对需要准确地规定这个法,把它明文规定下来……”列宁非常赞成考茨基这段话,他指出:“把卡·考茨基这些关于用正式规定的章程性法规来代替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的意见,拿来和我们党……所经历的全部‘更换’对照一下,是很有教益的。”第二,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法规重要的立法主体。1905 年,在《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总委员会主席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列宁对为什么要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说道:“我们党的生活的内部矛盾的发展,正在冲击着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给我们定下的狭小的、正如现在我们大家清楚地看到的、远不完善的章程的框框。必须有新的形式,或者至少也要改变旧的形式,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社会民主党的专享立法者——党的代表大会。因为它,而且只有它有权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议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第三,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贯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为了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一个已经多少超出了家庭式小组范围的党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 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俄共(布)制定了一系列党的具体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如《监察委员会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促进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第四,在党内建章立制,保障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列宁认为必须通过在党内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把“法律”“法规”等法律领域的思想引入党内,这些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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